Sunday, August 06, 2006

影像研讀手札(六):紀錄攝影初探

● 閱讀文本:李文吉譯(2004)。《紀實攝影》,台北:遠流。(原書Arthur Rothstein. [1986]. Documentary Photography.)

在《紀實攝影》一書中文版的序中,陳映真回溯紀實攝影(documentary photography)與報告文學(reportage)興起的歷史脈絡,指出兩者皆發端於十九世紀末葉、二十世紀初葉和中期以後,時值歐洲和北美資本主義大工業生產急遽發展造成尖銳的矛盾,相較於豐裕的資本風景,貧困則是同步席捲了平民百姓。是故,紀實攝影家、新聞記者和作家紛紛藉由影像或文字反映現實。陳映真歸納出三點紀實攝影和報告文學在性質上的共同之處,分別是:新聞性、有結構的敘述性,以及批判性。

新聞性講求的是對具體人事物的紀錄和報知,有時亦講究其時效性,強調直接而平實地反映現實處境。除此,紀實攝影由於經常透過一組照片以便較全面性地闡述某現象面或事件,照片與照片之間遂形成起承轉合般的敘事架構,甚至得以藉由影像作為隱喻、象徵或諷喻(irony),傳達更深層的思想和情意。攝影的批判性則主要是藉著影像的散播,達成共識動員,進而實踐改革。

「紀實」一詞最早是在二十世紀初由法國攝影家尤金‧阿傑(Eugene Atget)所提出。紀實攝影之社會功能在於能夠提供嚴謹的細部刻劃,足以作為日常生活場景的參照,此外,照片所承載的信息且可作為揣摩社會風貌與文化價值的依據,為人們搭起一座通往已逝歲月的橋樑。洛伊‧史特賴克(Roy Emerson Stryker)立基於早期實踐寫實主義,主張紀實攝影是「一種方法,而不是技術;一種確認,而非否認。……攝影者的職責是搞清楚題材,找出題材本身的重要性與環境、時代的關係和功能」(轉引自Rothstein,2004,9-10)。Rothstein(2004)進一步指陳紀實攝影應傳達某種訴求,促使觀者重新反思人與環境。

Rothstein(2004)檢視Atget的作品,一一羅列其攝影態度和信仰:

1. 一種不受視覺美學混淆,避掉人為操控,直接,單純,寫實主義的技法;
2. 尋找平凡、尋常事物的重要性,使用一種對存在狀態的有效呈現;
3. 透過照相機的證明與證據特質揭露真相;
4. 對社會各階層的社會議題與成因的關心;
5. 有用的、有作用的、能為教育與信息的目標服務的照片的攝製;
6. 足以感動大眾並且影響他們採取積極行動的攝影(2004,25-26)。
紀實攝影之所以能夠撼動人心乃是因為攝影者採用直接的技法,向觀看者傳遞參與感和關心,使其認同該題材,進而投入社會變革。然此類型的攝影有別於信息偏頗的宣傳,因為紀實攝影講求的是影像的準確性、誠實性與可信度,而非經過人為扭曲、變造的資訊。除此,具有說服力道的紀實攝影亦可督促政府有關當局做出決策,改善人民所遭受的不公義處境。例如Jacob Riis於一八九O年出版的攝影集《其餘一半人口如何生活》(How the Other Half Lives),詳實紀錄美國紐約下東區貧民窟的窮苦與污穢,便促使一項清理該區惡劣居住環境的改革運動之形成。另一位攝影家Lewis Wickes Hine也透過照相機揭露童工受壓榨的不人道境況,促成禁止童工的立法程序。

其中較為弔詭的部分在於,Rothstein(2004)聲稱紀實報導者須「忠於事實」,以深刻的感受力反映真實,如此方可說服他者;反之,宣傳乃是「故意傳播某種觀念、信息、事實或論證,以協助或傷害某種目標、個人或機構。宣傳者竭力說服人,而不力求客觀公正。宣傳者可能扭曲、選擇、省略與安排其素材,而導致其信息的呈現失於偏頗」(頁42)。然而若進一步考究,影像的主客觀性便成為一個尚待辯證的課題,紀實攝影同樣必須接受客觀與否的檢驗。一方面,攝影是依照光學物理方式產生影像,無法無中生有,其次一切在鏡頭前的景物都必須照單全收、盡收眼底,故攝影被視為最客觀的寫實工具。但另一方面,拍攝者的動機、取材、框取,以及個人獨到的觀察力和敏銳的感受能力皆會左右拍攝者如何詮釋該主題,至於有所訴求的紀實攝影在此面向的表現手法上則更顯得偏向「主觀性」的光譜,而產製出將現實「轉形」的影像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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